建筑工所在的施工隊為農民的平房進行翻建時,建筑工被砸傷。后建筑工以房主將房屋翻新工程承包給他人時,未審核他人是否具備相關資質為由,起訴至法院要求房主賠償。五蓮縣法院判決房主無需賠償。
張強與劉凌(均系化名)等人組成了一個施工隊,該施工隊由張強負責指揮管理,專門從事農村房屋翻建工程。2014年5月,賈海(化名)欲將自家一層的舊平房進行翻新,便找到了張強,并將該工程承包給了張強。
張強隨即組織劉凌等人進行施工。施工隊在施工時,劉凌不慎被從屋頂滑落的瓦片砸傷,頭部受傷,被送往醫院進行治療,后經鑒定,構成十級傷殘。劉凌出院后找到張強與賈海索要賠償,兩被告拒絕給付,劉凌遂將兩人訴至五蓮縣法院。
劉凌在庭審中主張,張強作為施工隊的管理者,是其雇傭自己從事房屋翻新工作,應當對其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而賈海作為房主,在將房屋翻新工程承包給他人時,未審核對方是否具備相關資質,亦存在一定過錯,也應當對其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張強對劉凌所訴無異議,同意承擔賠償責任。而賈海則認為,自己不存在管理或指揮的失誤,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今年3月,五蓮縣法院經審理認為,該案中被告賈海家翻新的房屋屬于農民自建低層住宅,依據相關法律規定,承攬此種工程的施工隊并不需要具備相關資質;被告賈海在施工過程中亦不存在指揮管理失誤。因此,對原告劉凌要求被告賈海承擔責任的主張,法院不予認可;判決張強擔責六成,賠償劉凌6萬余元。
【法官說法】
農村房屋進行翻新時,房主是否需要審核承包方是否具備相關資質呢?
“并不是所有農民自建房都需要建筑資質?!狈ü俳榻B,我國《建筑法》第83條第3款規定:搶險救災及其他臨時性房屋建筑和農民自建低層住宅的建筑活動,不適用本法。即“農民自建低層住宅”是不需要建筑資質的。
法官介紹,所謂農民自建低層住宅,我國《建筑法》并沒有明確規定,但通過原建設部制定的《關于加強村鎮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見》第3條第3項的規定:對于村莊建設規劃范圍內的農民自建兩層(含兩層)以下住宅(以下簡稱農民自建低層住宅)的建設活動,縣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管理以為農民提供技術服務和指導作為主要工作方式??梢钥闯鲛r民自建低層住宅是指兩層(含兩層)以下住宅。即:農民自建兩層(含兩層)以下的住宅是不需要建筑資質的,反之三層(含三層)以上則是需要建筑資質,受《建筑法》調整的?!?/span>